首页 > 关于我们 > 邯仲简介 > 正文 

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项目信息公示


更新时间:2024-12-10 15:26:00


1、 收费项目:仲裁收费

普通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

1000以下


最低不少于40元

1001至50000

0.04

40元加上争议金额1001元以上部分的4%

50001至100000

0.03

2000元加上争议金额50001元以上部分的3%

100001至200000

0.025

3500元加上争议金额100001元以上部分的2.5%

200001至500000

0.018

6000元加上争议金额200001元以上部分的1.8%

500001至1000000

0.009

11400元加上争议金额500001元以上部分的0.9%

1000001以上

0.005

15900元加上争议金额1000001元以上部分的0.5%

 

金融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1000 以下

40元

40元

1001至 50000

4.00%

40元加上争议金额1001元以上部分的4%

50001至100000

3.00%

2000元加上争议金额50001元以上部分的3%

100001至200000

2.00%

3500 元加上争议金额100001元以上部分的2%

200001至 500000

1.00%

5500元加上争议金额200001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1至1000000

0.50%

8500 元加上争议金额 500001元以上部分的0.5%

1000001以上

0.25%

11000 元加上争议金额1000001元以上部分的0.25%

2、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50万元以下


1000元

50万元--100万元


2000元

100万元--500万元


50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


1万元

1000万元--3000万元


2万元

3000万元--5000万元


3万元

5000万元--1亿元


4万元

1000001以上


5万元

案件无标的


2000元

    案件处理费

按照案件受理费的10%计收,案件处理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根据邯郸仲裁委员会【2024】4号文件规定,暂停收取案件处理费,从2024年2月21日起执行

3、 收费主体:邯郸仲裁委员会    

4、 征收单位: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5、 计费单位:元/每件案件

6、 收费依据:《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2]19号,冀财综[2010]96号,冀财综[2012]55号

7、 收费范围:全市

8、 收费对象:案件当事人

9、 征收方式:申请人应当按照本会仲裁收费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预交仲裁费。仲裁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应负担仲裁费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可以协商确定各自应当承担仲裁费的比例;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裁决。

10、 减免规定:无       

11、监督举报电话:3113613

 

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费退费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第版)

 

为完善和规范本会仲裁案件退费管理,依照国务院《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仲裁费用包括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二条 当事人提供接收退费的账户信息后,仲裁秘书办理退费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核:退回仲裁费数额10000元以下,由主管主任审核;退回仲裁费数额10000元及以上,由主任办公会审核。审核后,由财务室办理退费。经仲裁秘书通知,当事人超过20日未提交账户信息的,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具体退费事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仲裁案件退费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本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前撤回仲裁申请的,退还当事人预交的仲裁费。

尚未组成仲裁庭的案件,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还当事人预交的受理费。

已组成仲裁庭尚未开庭的案件,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或双方达成调解请求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结案的,退还当事人预交受理费的50%。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或双方达成调解请求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结案的,退还当事人预交受理费的25%。

首次开庭结束前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减少)导致仲裁费减少的,可退回变更前后应交受理费差额的30%首次开庭结束后,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减少)导致仲裁费减少的,不予退还。

因不属于本会主管或管辖、当事人主体不适格、重复申请仲裁、当事人终止或死亡终结仲裁程序等情形驳回仲裁申请的,退还当事人预交的受理费。

(六)其他确需退费的,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四条 当事人系法律援助受援人、城乡特困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特困职工,本会可退还当事人预交受理费的50%。

上述情形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经济困难的书证以及其他相关书证,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五条 退费手续在结案后予以办理。

第六条 反请求的退费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1111日起施行。

 

 

 

 

 

 

 

 

 

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缓交规定

 

 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研究批准,可以部分缓交。缓交部分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应收仲裁费用的70%,缓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首次开庭前,最迟不超过结案前。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会申请缓交仲裁费用: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二)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或农村“五保户”的;

(三)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四)当事人为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或民政部门主管的福利企业的;

(五)本会认为其他可以减交、缓交或者免交的情形。

 要求缓交仲裁费用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其经济困难的材料。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自2023911日起施行。

 

 

 

 

 

 

 

 

 

邯仲 [2023]16                            签发人:董江浩

 

邯郸仲裁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1.提高缓交比例。对于一次性交齐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研究批准,可以部分缓交。缓交部分的数额由50%提高到70%,缓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首次开庭前,最迟不超过结案前。

2.调整退费办法。对于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或双方达成调解请求出具调解书结案的,退费标准由原来退还受理费的20%提高到25%

3.开展网络仲裁。为了更好解决跨区域纠纷,我委计划开展网络金融仲裁工作。届时,我委受理的网络金融仲裁案可以批量处理、按件收费,办案效率实现跨越式提升,办案成本大幅降低,节省当事人“打官司”的费用。

4.降低金融类案件收费标准。目前我市银行类金融企业特别是各县农村信用社,均存在不少的不良贷款,给金融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为了更好的发挥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作用,为优化我市金融行业营商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我委将积极与各县农村信用社合作,为银行类金融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仲裁服务。对于银行类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的仲裁案件仲裁费用按《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的最低比例收取,从而切实减轻此类企业维权成本。

5.推广便民措施。一是在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立案中心二部,并对立案秘书进行了业务培训,进一步方便当事人立案咨询。二是对立案中心一部进行了环境改造,为当事人提供公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优化营商环境是邯郸仲裁委的共同责任,全委干部要迅速行动起来,以更实的作风、更优的服务、更硬的质量,助推我市营商环境迈上新台阶。

                                  

 

2023911

 

 

 

 

 

 

 

 

 

 

 

 

 

 

20244

 

邯郸仲裁委员会

关于暂停收取案件处理费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及市主要领导在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现场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不懈优化营商环境,经委党组扩大会研究决定,从2024221日起暂停收取案件处理费。

 

 

邯郸仲裁委员会

2024221







Copyright © 2022 邯郸仲裁委员会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 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5层 电话:(0310)3030619 冀ICP备1702935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