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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仲裁委员会鉴定(评估)费用支付办法(暂行)


更新时间:2023-10-30 14:37:00

为了规范仲裁案件中鉴定(评估)费用提存及移付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1、办理提存。当事人在收到预缴鉴定(评估)费的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将鉴定(评估)费交入公证处提存账户,承办案件的仲裁秘书负责办理提存公证,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办理提存公证后,仲裁秘书将公证书交办公室存档。

2、支付流程。案件承办处室应根据鉴定(评估)情况,在需要向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评估)费时,由仲裁秘书填写鉴定(评估)费用移付备案表,经处室负责人、主管主任、主任审批后,报办公室存档。由办公室向公证处出具支付鉴定(评估)费用通知单,公证处按通知单的要求向鉴定机构支付相应的鉴定(评估)费。

3、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类、工程质量类、财务审计类鉴定(评估)等。

4、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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