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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


更新时间:2024-03-22 16:45:39

关键词

· 民事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 管辖权

· 互惠原则

基本案情

  申请人崔某某诉称:2009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尹某某向申请人崔某某借款8000万韩元,后申请人于2017年在韩国水原地方法院起诉,2017年7月20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尹某某向申请人崔某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因被申请人长期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且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均在中国,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甲单(GADAN)15740号判决书。
  被申请人尹某某辩称,不承认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8000万元韩币是双方在2009年的刑事诉讼中涉及的,当时刑事诉讼中认定为投资资金。不同意8000万元韩币是借款资金,不承认这份判决书。其对涉案的韩国判决不知情,申请人在知道其在中国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不告知韩国法院,致使韩国法院在其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程序不合法,另外韩国的司法制度为三审终审制,被申请人已联系韩国律师启动该案的救济措施。被申请人在青岛无固定住所,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作出了不予认可韩国法院判决的裁定,因此中韩两国还不适用互惠关系原则,所以本案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甲单(GADAN)15740号借款案件判决,判令尹某某向崔某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2017年6月17日起至偿还为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判令诉讼费用由尹某某承担。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主事朴圣俊确认,该判决于2017年7月28日送达被申请人尹某某,并于2017年8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尹某某十年前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家庭收入主要为其丈夫的工资。尹某某在韩国没有职业,没有财产。
  另查明,韩国首尔地方法院于1999年11月5日作出99甲合26523号信用证货款案件判决书,该判决书适用互惠原则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潍经字初21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我国该生效判决书内容对案件进行了裁判。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鲁02协外认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2017甲单(GADAN)XXX号民事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承认与执行涉案判决,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十年前即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其经常居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涉案民事判决系韩国法院作出,我国与韩国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两国之间缔结的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仅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所以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应予支持,应依据互惠关系原则进行审查。由于韩国法院曾在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结果予以认可,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同时,上述韩国水原地方法院的判决系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作出,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虽然本案中被申请人声称没有收到过该判决书,但判决书中载明该判决的送达方式是依据韩国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公示送达”,申请人也出示了韩国法院出具的已送达被申请人及判决已发生效力的证据,该证据经过公证认证,并经被申请人质证,对其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被申请人抗辩称判决书中所涉8000万元韩币是双方在2009年刑事诉讼中涉及的,当时刑事诉讼中认定为投资资金,不同意8000万元韩币是借款资金的主张,法院认为,本案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关于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不在本案审查的范围之内。综上,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2017甲单(GADAN)XXX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涉外审判中的一项难点工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主要是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双边条约或者互惠原则进行。由于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曾经在其案件审理中对我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予以认可,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98条、第299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282条)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协外认6号民事裁定(2019年3月25日)

(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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