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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胡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


更新时间:2024-03-22 16:32:55

关键词

· 执行

· 执行监督

· 仲裁裁决

· 不予执行

· 法定情形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7日,刘某与胡某签订《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了常德市某小区1号楼的1602号房(以下简称案涉房产)。胡某作为常德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常德某公司印章。因常德某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刘某向常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月10日,常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常仲裁字第1206号裁决:一、常德某公司自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刘某交付案涉房产;二、常德某公司在案涉房产交付之日起九十日内协助刘某办理不动产登记;三、对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常德仲裁委员会(2018)常仲裁字第1206号裁决认定刘某与常德某公司签订的《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有相应系列证据予以证明:1.2011年2月22日,刘某向朱某交付了40000元房屋首付款,朱某出具收据,后因房屋面积从60平方米改为40平方米,朱某向刘某退订金10000元。2. 2014年1月27日,刘某与常德某公司签订《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了案涉房产,总价152756.8元。胡某作为常德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常德某公司印章。3. 2014年1月29日,刘某向朱某建行账户转账122757元。4.该房屋网签备案在刘某名下,刘某缴纳了维修基金。
  因常德某公司未履行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刘某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德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常德中院立案受理。此后,朱某、胡某向常德中院提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常德中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湘07执异100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某、胡某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朱某、胡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申请复议。湖南高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湘执复274号执行裁定,撤销常德中院(2019)湘07执异100号执行裁定,发回常德中院重新审查。常德中院经重新审查,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湘07执异6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某、胡某不予执行常德仲裁委员会(2018)常仲裁字第120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朱某、胡某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请复议。湖南高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湘执复101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某、胡某的复议申请。朱某、胡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2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朱某、胡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常德仲裁委员会(2018)常仲裁字第1206号裁决认定刘某与常德某公司签订的《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有相应证据可以证明朱某先后两次收取刘某交付的购房款、刘某所购房屋的房号等事项,并依照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等事实,且各份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关系。至于朱某、胡某提出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低于同期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定的基准房价显失公平的主张,因基准房价仅仅是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一个参考价格,最终的成交价格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基准房价,对房屋价格的约定应当视为合同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能以此证明案涉商品房买卖系虚构的交易行为。朱某、胡某主张常德仲裁委员会(2018)常仲裁字第1206号裁决为虚假仲裁,刘某与常德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8条规定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应符合的条件,包括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等实体内容,其与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符合的条件并不相同。对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应严格依照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进行审查,对涉及虚构法律关系等实体问题,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8条

  执行异议: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执异6号执行裁定(2020年4月22日)
  执行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执复101号执行裁定(2020年7月20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4号执行裁定(2021年3月31日)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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