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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贵州某配电公司仲裁调解书执行监督案


更新时间:2024-03-22 16:32:37

关键词

· 执行

· 执行监督

· 仲裁调解书

· 违约责任判断

· 申请和受理条件

基本案情

  贵州某配电公司与贵州某房地产公司在纠纷仲裁过程中,签订仲裁调解书,约定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剩余工程款。其中一项约定,若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未按本协议向贵州某配电公司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视为贵州某房地产公司违约,则贵州某房地产公司除应继续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外,还应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有一笔付款比协议约定时间晚了几天履行,但在贵州某配电公司申请执行前已经履行完毕。
  贵州某配电公司向贵阳中院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经履行完毕,且其迟延履行系不可抗力(疫情影响)和瑕疵履行,不属于根本性违约,且当时已征得贵州某配电公司的同意。
  贵州某配电公司答辩意见为,其并未同意贵州某房地产公司协商延期付款的请求,新冠疫情不能成为贵州某房地产公司延期支付的理由。贵州某房地产公司在明知付款时间和相应责任的情况下,故意不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2020年6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贵阳中院)作出(2020)黔01执异200号执行裁定,认为违约金的给付以判断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是否违约及违约程度为前提,系在履行调解书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实体争议,不宜由执行程序判断,支持了贵州某房地产公司的异议。贵州某配电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贵州高院)申请复议。2020年7月23日,贵州高院作出(2020)黔执复109号执行裁定,驳回贵州某配电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贵阳中院(2020)黔01执异200号执行裁定。贵州某配电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2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84号执行裁定,驳回贵州某配电公司的监督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义务人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约定的给付义务后,权利人以义务人迟延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中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承担条件是否成立的判断,是否应由执行机构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前需对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标的是否明确等作出判断。本案中,执行依据贵阳仲裁委员会(2018)贵仲调字第0547号调解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由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3月4日(贵州某配电公司申请执行前)履行完毕,双方并无争议。但对于调解书主文第三项违约金的给付,双方争议较大,从第三项“若被申请人未按本协议向申请人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视为被申请人违约,则被申请人除应继续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外,还应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来看,该项在给付违约金前设定了“被申请人违约”这一条件,致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被申请人给付义务前必须先对被申请人在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作出判断。在被申请人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提出其具有不可抗力、仅存在瑕疵履行非根本违约等免责事由予以抗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违约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判断,已经与协议第二项欠款是否全部给付等简单事实判断不同,应属于双方在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实体争议。为能更加公平、有效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应由当事人通过重新仲裁或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而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判断。因此,本案仲裁调解书主文第三项基于贵州某房地产公司违约而产生的给付责任,虽然约定了明确的计算方法,但该给付责任以判断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是否违约、违约程度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为前提,属于承担给付责任的条件并不明确,贵州高院关于本案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的认定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义务人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约定的给付义务后,权利人以义务人迟延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中约定的“被申请人违约”情形下给付违约金责任的,执行前必须先明确义务人是否构成违约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被申请人提出其具有不可抗力、仅存在瑕疵履行而非根本违约等免责事由予以抗辩的情况下,该违约责任是否成立不同于简单的事实判断,而属于双方在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实体争议,应由当事人通过重新仲裁或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而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判断。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

  执行异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执异200号执行裁定(2020年6月10日)
  执行复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执复109号执行裁定(2020年7月23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84号执行裁定(2021年9月30日)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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