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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所与林某某执行复议案


更新时间:2024-03-22 16:31:39

关键词

· 执行

· 执行复议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管辖

·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国际仲裁院(2021)海仲案字第417号裁决,立案执行了申请执行人某律所与被执行人林某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琼96执97号。
  执行中,一中院于2022年1月13日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财产查询。多家银行均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账号有余额。
  2022年1月20日,一中院向被执行人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并作出(2022)琼96执97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某某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2年1月24日,一中院实际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海口某支行账号中的余额人民币12.35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海口某支行账号中的余额人民币12.2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某支行账号中的余额人民币0.96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某支行账号中的余额人民币306.7元。
  2022年1月24日、2月10日、7月8日,一中院多次在执行系统上发起对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财产查询。执行系统中相应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无证券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网络资金信息。
  一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律所申请执行不符合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中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琼96执97号之二裁定(以下简称97号裁定),驳回某律所的执行申请。某律所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复议。海南高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琼执复180号执行裁定:撤销一中院97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97号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可知,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是略有区别的。为了方便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予以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执行人林某某住所地位于中国台湾地区,所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关于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管辖条件。但是一中院在立案执行后,通过执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林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琼海市的多家银行账户存有存款,并予以实际冻结,冻结金额达133439.26元,已经对本案予以实际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多地有存款,可以视为存款所在地的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此时,申请执行人已经向一中院申请执行,一中院也已经立案,因此一中院再以被执行人林某某在该院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不符合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管辖条件为由,作出97号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显然与事实不符,也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裁判要旨

  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不仅要审查被执行人住所地,还应当审查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辖区内的多个财产线索,执行法院经调查确认属实的,可将其作为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依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

  执行复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琼执复180号执行裁定(2022年9月6日)
  执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执97号之二执行裁定(2022年6月6日)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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