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将我市仲裁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请示》(石财综[2010]1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有关精神,现就你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收取的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已经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实行企业化管理,因此,同意其收取的仲裁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下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定及时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和财政票据注销手续。
三、本文自 2010年 9月 1日起 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