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邯郸仲裁委员会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在邯郸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邯郸仲裁委员会政务公开栏(www.hd.gov.cn)上查阅《公开指南》。
一、邯郸仲裁委员会信息公开分类
邯郸仲裁委员会政府信息公为两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邯郸仲裁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邯郸仲裁委员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二、《邯郸仲裁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一)邯郸仲裁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 号 |
单 位 |
类 别 |
公开 内容 |
公开 形式 |
公开 时限 |
公开 范围 |
公开 程序 |
责任 部门 |
详细 信息 |
(二)编排体系
1、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邯郸仲裁委员会概况信息、计划总结、工作动态、财政信息、政府事项信息等。
2、公开形式
依据邯郸仲裁委员会政府信息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
依据邯郸仲裁委员会政府信息的有效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和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
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分为面向全社会公开、面向所管辖单位公开、面向申请人公开等。
5、公开程序
邯郸仲裁委员会政府信息一般经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特殊情况经上级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
邯郸仲裁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三、邯郸仲裁委员会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范围
邯郸仲裁委员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邯郸仲裁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邯郸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邯郸仲裁委员会政务公开栏(www.hd.gov.cn)上查阅《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www.hd.gov.cn。
3、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案件需要,可以向邯郸仲裁委员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邯郸仲裁委员会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邯郸仲裁委员会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邯郸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丛台东路298号科技中心1227;邮政编码:05600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联系电话:3113613;传真号码:3113613;电子邮箱:handanzhongcaiwei@163.com。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邯郸仲裁委员会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邯郸仲裁委员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邯郸仲裁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邯郸仲裁委员会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站发送即可。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初,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邯郸仲裁委员会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邯郸仲裁委员会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办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条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一是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是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是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四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