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费项目:仲裁收费
2、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最低不少于40元;争议金额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争议金额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交纳;争议金额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5%交纳;争议金额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8%交纳;争议金额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9%交纳;争议金额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5%交纳。
3、 收费主体:邯郸仲裁委员会
4、 征收单位: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5、 计费单位:元/每件案件
6、 收费依据:《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2]19号,冀财综[2010]96号,冀财综[2012]55号
7、 收费范围:全市
8、 收费对象:案件当事人
9、 征收方式:申请人应当按照本会仲裁收费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预交仲裁费。仲裁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应负担仲裁费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可以协商确定各自应当承担仲裁费的比例;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裁决。
10、 减免规定:无
11、 监督举报电话:311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