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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将竞争机制 引入案件鉴定机构选定工作


更新时间:2015-11-11 12:51:13


 为进一步增强案件鉴定工作的透明化程度,提高鉴定工作效率和质量,降低鉴定成本,节省当事人开支,我委研究决定在仲裁案件确定鉴定机构的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即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并制定了《招标方式确定案件鉴定机构的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凡鉴定标的在200万元以上,而双方又未能共同选定鉴定机构的鉴定项目,实行招标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凡鉴定标的在200万元以下,而双方当事人又一致同意的,也可以按照招标的方式进行。《办法》同时就招标文件的发放、招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的提交、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开标活动的进行,以及中标机构履约保证金的交纳、违约责任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仲裁委认为,竞争机制的引入,势必将有力地促进案件鉴定机构选定工作的科学合理性,增强鉴定机构的责任意识,从而进一步提升仲裁案件的效率和质量,推动仲裁工作更好更快发展。(田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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