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降低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及新的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 |
收费标准 |
案件受理费 |
1000以下 |
|
最低不少于40元 |
1001至50000 |
4% |
40元加上争议金额1001元以上部分的4% |
50001至100000 |
3% |
2000元加上争议金额50001元以上部分的3% |
100001至200000 |
2.5% |
3500元加上争议金额100001元以上部分的2.5% |
200001至500000 |
1.8% |
6000元加上争议金额200001元以上部分的1.8% |
500001至1000000 |
0.9% |
11400元加上争议金额500001元以上部分的0.9% |
1000001以上 |
0.5% |
15900元加上争议金额1000001元以上部分的0.5% |
案件处理费按照案件受理费的10%计收,案件处理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修改后的标准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