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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仲裁委员会关于降低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3-31 10:09:0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降低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及新的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

1000以下

 

最低不少于40元

1001至50000

4%

40元加上争议金额1001元以上部分的4%

50001至100000

3%

2000元加上争议金额50001元以上部分的3%

100001至200000

2.5%

3500元加上争议金额100001元以上部分的2.5%

200001至500000

1.8%

6000元加上争议金额200001元以上部分的1.8%

500001至1000000

0.9%

11400元加上争议金额500001元以上部分的0.9%

1000001以上

0.5%

15900元加上争议金额1000001元以上部分的0.5%

案件处理费按照案件受理费的10%计收,案件处理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2016年4月1日起按修改后的标准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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